物业承认有安全隐患赔偿三千元

业主章某凌晨在自家小区内遭遇抢劫,他以小区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约定的安保义务为由状告物业公司,索赔损失5000元。

  去年8月28日凌晨2时40分左右,章某加班后回家,走至3号楼楼下时遭遇抢劫,被劫匪抢去现金5000元。章某称,其被抢期间一直大声呼救,但保安一直没来。在求助及自助无果后,他拨打110报警。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章某被抢当天小区正在整改,门岗被拆除没法值守。但是物业公司安排保安在小区内24小时定期巡逻。此外,保安不是公安,没有侦查能力,无法认识到周围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物业公司称其已履行了基本的安保义务,章某被抢劫与物业公司无关,要求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我一直按时向被告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我在小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章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保义务,致犯罪分子随意进入小区,也没有在其呼救时提供任何救助,严重失职。依据她与物业公司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章某称小区监控设备大部分损坏不能运行。被告小区物业公司称小区正在整改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是原告章某被抢劫5000元亦无证据证明。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章某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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