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蕴) 为保障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4月25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通知》,要求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