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修订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业委会、物业职责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区里的事该由谁来管?
业委会应如何发挥作用?
物业费的定价怎么规范?
《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针对物业管理矛盾最集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重点突出问题进行细化完善,聚焦了小区里居民身边那些“急难愁”的“大事”。
@管理部门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业主

  您将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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