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轰不走”应有“法”治

中消协发布的《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指出,一些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存在与开发商合谋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事实垄断,说不得、轰不走的问题较为严重。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议加快完善法律标准严格监管执法。
对于小区物业服务差,却又轰不走的问题,确实需要依靠法律进行治理。一方面,物业公司被业委会解雇之后拒绝退出,导致新聘用的物业公司进不来,这样的情况严重扰乱了物业市场秩序,损害了业主利益,需要重典治理。另一方面,现行的法规对于拒不退出的“赖皮”物业确实缺乏惩治措施,虽然最终业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业主往往是分散的个体,何况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此前应该有行政处罚的诸多手段。
近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这个思路就很好。毕竟,对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决定解雇或者聘用物业公司之后,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既然有如此规定,合同中的一方岂能赖着不走?
当然,几乎所有的被解雇的物业公司,都会提出自己“不走”的理由,这就是“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之类的遗留问题。这并不是物业公司拒不离开的理由。物业服务费纠纷是“债权”,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行使的是“物权”,一码是一码,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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