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水城区依云水畔·朗明阁小区开展了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此次执法检查主要针对前期下达过垃圾分类整改通知书的物业小区进行,采取“执法回头看”的方式,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防止反弹。
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水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照前期对该小区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存在问题一一对该小区垃圾分类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垃圾分类工作不够重视,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2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存在制度多落实少,宣传不到位,垃圾桶硬件设施不齐全,垃圾分类混投、混装等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六盘水恒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物业小区处罚款500元。
本次处罚决定为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一起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处罚,希望通过此次处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引起其他物业小区及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达到以罚促管的目的。同时水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将进一步强化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力度,积极督促相关物业小区、学校等强化宣传力度,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及环保意识、践行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共同贯彻《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让垃圾分类从口号变为习惯,共同营造水城区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真诚的呼吁您: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请您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请您将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在家进行分类,投入到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箱内或者沿街垃圾分类投放箱,请勿在非投放处堆放。
2.垃圾分类功在当代、利在子孙,健康环境人人参与、美好生活人人享受,您的每一个小小的善举都将使我们的家园更加干净、整洁、健康、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