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武昌的谢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小汽车停在小区楼下,没想到刚走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谢先生立即上前查看,原来是自己的小车后挡风玻璃被高空抛物砸中。谢先生又惊又气,立即报警求助,但因该区域未安装监控,无法查证高空抛物人,警方将本案移交武昌区梅苑警民联调中心进行调处。
“我的车停在楼下无缘无故被砸坏,如果物业监控覆盖到位,怎么会查不到是谁高空抛物?”谢先生愤愤不平,他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这就是你们工作的疏漏,”他提出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
“小区监控覆盖度确实有限,但高空抛物这个事又不是我们干的,怎么能让我们担责呢?”小区物业负责人詹女士一脸无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谢先生的车停放在小区指定停车区域,小区监控也确实覆盖不到位,与无法查证有一定关联性。”调解员范晓军认为,物业应该担责,但是小车被高空抛物砸坏,也不是物业造成的,他建议贤先生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武昌梅苑警民联调中心值班律师李卉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居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李律师认为,本案中物业没有在事发场所安装监控录像,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李卉专业细心地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加上范晓军耐心说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物业最终补偿谢先生汽车修理费2000元。
李卉说,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