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和周某居住在某小区A栋,A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周某在该栋楼某过道处堆放杂物。2020年5月29日下午,该小区周某堆放的杂物因不明原因着火,该起事故导致李某因浓烟熏致受伤。火灾事故发生后,李某因该火灾事故受伤到医院住院治疗三天。李某认为起火的杂物是周某堆放的,过道作为公共场所,是严禁堆放杂物的,周某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及保障业主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对此次火灾导致其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与A公司赔偿其人身伤害损失3297.8元。
【分歧】
本案中,A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流观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诉请的医疗费相关人身损失费应该由周某承担。本案系由于周某不听物业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堆放杂物到过道上引发火灾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人身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此次引发的火灾事故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并没有通知周某不能堆放杂物,同时,门卫看到周某堆放杂物也没有阻止该行为,存在过错。杂物不是自燃是他人点火引燃的,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A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周某违规堆放杂物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外来火源并消除危险,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