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法院提醒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工作记录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如何适应新规,成为广大公司及其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
4月18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了“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建议企业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近年来,债权人维权案件在因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所引发的相关案件中占比较大。在2021年至2023年该院所审理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从115件增长至344件,占比从40%增长至62%,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其理由包括:股东瑕疵出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以及股东为逃废债务恶意转让股权、违法减资、违法注销等。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优先,尽量避免出现干预、侵害公司自治问题的出现。
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公司如何提升治理水平?从诉讼视角出发,三中院民六庭庭长陈锦新提醒公司在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股东高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之余,做好工作留痕。
“判断公司是否做到合规经营、合规治理,有赖于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撑,因此,要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比如公司决议时对持同意和反对意见的人员及意见均要记录准确,向公司内外部人员发送通知文件时,文件内容和送达凭证都要留存,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公司举证不能。”陈锦新建议。 

相关产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