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物业纠纷引“困扰” 检察和解促“事了”

城市生活中,每家每户都会与物业打交道,产生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这1200元的赔偿款虽然不多,可是现在觉得心里舒坦了!”2017年10月13日,程女士终于结束了因600多元物业费而与物业公司打了近三年的官司,程女士向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连声道谢。
2014年12月5日,对程女士来说应该是一个开心的日子。因为这天,程女士和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入住合同。在向物业公司预缴纳了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696.40 元后,程女士一家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新家。然而,在与邻居一次闲谈的过程中,程女士了解到其他业主均未缴纳该笔物业管理费,却同样也收到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头雾水的程女士多方打听,终于了解到其他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原来,程女士等人之前的房子被政府征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的物业管理费。
“别人都不收,凭什么就收我的!”了解到事情原委的程女士气冲冲地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讨要说法,要求退还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696.40元。然而,多次讨要未果,越想越气的程女士在2015年6月1日诉至兖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其因本次起诉支付的诉状代书费200元。经庭审质证,程女士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订的《业主入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依合同收取的物业费并无不妥。然而,程女士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协议书》中证明的6000 元物业管理费奖励与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无关联,可另行主张,故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女士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程女士的再审申请。接连败诉,程女士心里的积怨越来越重。
“我有点想放弃,可这官司不打,心里老感觉有口气堵着,自己有理还怕打官司么?所以,我得给自己讨个说法。”2017年4月14日,程女士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济宁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兖州区检察院办理。
兖州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在听取程女士的意见后,详解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找到程女士居住小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了解物业管理费奖励情况,证实了程女士应获得的物业管理费奖励已经部分发放给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那么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则不应该再收取其物业管理费,该案存在一定的抗点。“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如果通过提请抗诉的方式监督法院已生效判决,不仅双方当事人要劳神伤财继续诉讼,也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且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所以我们要尽量帮她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当事人和解息诉。”民行科科长王蔷薇说。
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积极寻求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沟通协商,最终帮程女士争取到了补偿1200元的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程女士也撤回了对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监督申请。
兖州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王蔷薇介绍:“这类案件历经多级审判,实体、程序上存在问题的可能很小,绝大多数需要我们做好息诉工作。因此,我们总结归纳出‘倾听、解困、指路、暖人、快结、和解、协作和冷却’息诉八法,结合申诉人的心理及需求,有的放矢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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