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不慎坠入窨井溺亡 二审改判物业承担60%责任

因为一口隐藏的窨井、一次家长的疏忽,年幼的生命戛然而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改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赔付幼童父母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
钟某和苏某夫妻二人的小女儿圆圆刚满3周岁。今年1月的一个周末,奶奶带圆圆到小区楼下花坛附近玩耍。奶奶突然想上厕所,心想离家门口很近,快去快回,便把圆圆一人留在原地。万万没想到,就在奶奶离开的短短几分钟内,圆圆不慎掉入小区绿化带内的窨井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圆圆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对小区内无井盖的窨井设置有效护栏警示或进行更换,致使圆圆掉落窨井池中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交涉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夫妻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起事故8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圆圆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绿植中隐藏的窨井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依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7万余元。圆圆父母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圆圆父母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事故80%主要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窨井被绿植落叶长期覆盖,公司难以察觉,而圆圆家人将其放任独处才导致事故发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小区的安保、物业维修等服务,该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持异议,亦认可涉案窨井用于小区排污,非市政公用设施。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消除窨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致圆圆跌入窨井溺水死亡。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圆圆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本案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大小,上海一中院改判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事故承担6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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