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王琴红报道:1月6日,本报报道了南昌凤凰苑小区业主王先生未入住的新房,被小区物管内部员工(同时也是业主)擅自“借用”一事,律师表示这种行为侵权,业主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造成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1月7日,此事有了新的进展。
“你们关注后,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凤凰洲派出所的黄警官上午约我的爱人和物业进行了协调,双方基本意见达成一致。”王先生称,一开始不想把事情复杂化,毕竟是邻居和物业,只是对方理直气壮的态度很气人。
当天下午,记者与黄警官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事发当日王先生报警后,我们经过一番了解,当场告诉了杨先生他的行为已经侵权,王先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想调解,双方可以协商如何进一步处理,现场双方口头答应协商解决,但事后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记者了解到,1月7日,黄警官约了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使用者杨先生答应交清产生的水电费并将房屋恢复原状;物业为了对业主王先表达歉意,决定免收四个月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