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有媒体报道称,今年初,江苏苏州一居民小区赶走了万科物业,迎来了日本大和宝业物业,几个月过去,部分业主向记者表示“小区管理正在好转”,而记者自己的观察则是“小区井然有序,很难与原本脏乱不堪的样子联系起来”。
物业服务,几乎是城镇居民须臾不能脱离的一种服务。在中国,许多原本应由市政提供的公共服务被划分给居民小区,由此也使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带有一些公共服务的性质。而小区物业服务的有偿性,成了小区业主具有挑选物业服务主体选择权的根据。这个权利,已经为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典》相关条款所肯定和保护。
当然,现实当中,即使当下,许多小区的业主所面对的物业,不像是服务实体,而更像是指挥机构。这些物业,吆五喝六,颐指气使,该干的不干,该做的不做,管理混乱,服务缺位,哪个业主敢动议换物业,则必遭暗算,频受骚扰……这样的物业,哪里还是业主花钱请来的服务机构,而分明是业主花钱伺候不起的祖宗。
为什么不少业主“苦物业久矣”,但却欲“罢”不能呢?这实际上与许多地方物业服务的大环境相关。在一些地方,物业服务市场的整体水平和标准低下,可“准入”本地物业市场的物业服务机构就那么几家,服务及其口碑的差距也在五十步百步之间,令业主无所适从。因此,开放物业市场,移除明里暗里的“准入”门槛,让外地乃至外国的物业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同台竞争,才能把业主的选择权落实到位。
一个地方物业市场的状况,反映的是当地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从媒体报道过的一些案例看,一些民众反应极大的物业服务机构,之所以成了小区的“钉子物业”,搬不动换不走,就是“台上”有靠山,“道上”有打手,黑白通吃,软(对“上面”)硬(对民众)兼施,所谓物业服务成了他们的提款机。凡是有这样物业机构存在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理问题成堆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改善物业服务,与改善和增强治理能力关系密切。
从权利的意义上讲,小区的业主当然有选择物业服务机构的决定权。现时一些物业机构占坑不为、赖着不走甚至“鸠占鹊巢”反客为主的行为,是非法和违法的。说到选择权,其选择的标准当然是物业服务的标准、能力和水平,至于服务机构的注册地则没有那么重要。由此,一个小区业主选择一家日本物业服务机构也就不是什么不可接受的选择了。
小区物业服务,是一个大产业。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物业服务的增加。物业服务的扩张,则以提质增效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