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涉及千万户的切身利益。成都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高效率等方面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了细化。该《通知》从昨天开始施行。
在维修制度方面,《通知》明确,相关主体应当在接到维修情形报告后2日内,提出是否动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报告人,同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
《通知》中提出,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已建立的维修事项报告和响应台账,对经动议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通过电话、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跟踪督促。若使用申请人已在系统建立工程项目信息,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的,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下一步操作的,系统将实行预警提示,属地区(市)县住建部门进行跟踪督导。
《通知》要求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和响应行为纳入信用记分管理。同时,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在维修情形响应方面履职尽责不力的,抄送属地街道办(镇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属地街道办(镇政府)在维修情形响应方面履职尽责不力的,向其发送《工作提示函》。
对施工单位选取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制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施工单位选取方面,对50万元(不含)以下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50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使用、应急使用,使用申请人应提供不少于3家候选施工单位,供业主代表择优选取。另一个变化,维修资金使用阶段引入的招标代理、造价审核、施工监理服务,《通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分别提供不少于8家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