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节水管理体系 推动节水法治建设

《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节水领域相关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领域的丰富实践,在现有节水政策和立法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节水管理的目标、管理体制、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进一步推动我国节水管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用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安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长期面临水资源结构性短缺、用水粗放等问题,节水工作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在监管力度、法律依据、激励措施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条例》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为“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涉及用水节水全链条,体现了对中央部署和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落实。与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现有立法相比,《条例》吸收了在节水方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在强化监管效能、优化用水全过程管理、完善制度设计、明确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多元主体节水责任,规范节约用水管理

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有机结合。《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节水领域多元主体协同配合提供法律依据。

在政府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将节水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管理的主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在市场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责任:所有用水单位需根据用水定额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工业企业需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节水技术,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发挥节水表率作用,采用节水技术和管理制度。在个人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水义务,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可见,《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节水管理机制,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对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推动节水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节水机制与措施,健全节水制度体系

《条例》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节水相关内容。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了再生水、循环水利用的相关内容。《条例》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用水情况和节水实践,分别规定了推进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涉及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水的全种类,也包含了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的全链条。

《条例》还专章规定了节水保障和监督机制,以鼓励节水行为的实施和规范节水活动的开展。在这其中,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经济保障、社会保障和表彰奖励。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责任考核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以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节水监管责任。

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将水资源作为发展的基本边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严格控制用水,防止水资源浪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贯彻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基本理念;实行总量控制和用水计划管理,要求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为了弥补节水立法责任不足的短板,《条例》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例如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未按要求建设节水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等。这些举措有利于维护节水制度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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