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 据财政部官网,为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新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和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资产调剂共享和盘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可以说,制定《使用办法》既是落实《条例》要求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现实需求。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遵循的原则,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鼓励将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二是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是强化收入管理,确保规范有序。为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更好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使用办法》细化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补偿收入和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收益等转化收入按规定留归单位,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 统一授权标准
《使用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为各管理主体履行职责、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整合制度规定,明确管理职责。《使用办法》将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整合为一个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要求。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并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二是统一授权标准,压实部门责任。现行制度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不尽相同,《使用办法》统一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根据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并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权限保持一致,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同时,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三是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使用办法》明确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资产信息卡、规范核算入账、加强权属登记、定期盘点对账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放管结合。《使用办法》明确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所在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各单位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要求各单位落实报告制度,资产使用情况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对于《使用办法》的适用范围,上述负责人表示,《使用办法》主要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其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财政部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抓好《使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